一、社员的申请。
(一)社员资格:
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守法公民;
2、具有奉献精神,富有爱心,愿意为公益事业进行奉献;
3、具备与所参加的慈善公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及能力;
4、无不良嗜好或道德问题;
5、自愿遵守天津阳光义工爱心社社员章程及相关规定。
(二)社员资格的申请:
1、提交入社申请书或上网注册,获得临时社员资格;
2、临时社员参加天津阳光义工相关活动后,成为天津阳光义工正式社员;
3、若您曾参加过其他慈善公益活动,只要提供相关证明,经审核后可直接成为正式社员;
4、进行爱心社员宣誓,由天津阳光义工理事会发给爱心社员证。
(三)社员资格的保留:
1、爱心社正式社员年度参与阳光义工发起的慈善公益活动不满3次的,视为自动放弃社员资格;
2、临时社员自获得临时社员资格起3个月内未参加天津阳光义工爱心社组织活动的,视为放弃临时社员资格;
4、正式社员、临时社员如出现违法乱纪情况的,社员资格自动取消;
5、不遵守章程造成慈善服务对象损失或影响爱心社服务活动成效,给天津阳光义工爱心社造成不良影响的,经爱心社理事会通过后,将取消社员资格;
6、利用天津阳光义工爱心社名义从事营利性及其他不符合义工组织宗旨活动的,经爱心社理事会通过后,取消其社员资格,并保留追击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二、社员的权力及义务。
(一)社员的权力。
1、天津阳光义工爱心社社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天津阳光义工爱心社发起的各项活动的权力;
3、阅读、掌握天津阳光义工爱心社相关文件、资料的权力;
4、接受天津阳光义工爱心社组织培养和训练的权力;
5、向天津阳光义工爱心社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力;
6、入社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力。
(二)社员的义务。
1、遵守天津阳光义工爱心社社员章程及相关规定的义务;
2、履行社员服务的承诺,完成本组织安排发起的相关慈善公益活动的义务;
3、尊重慈善对象的权力,保守慈善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4、不得向慈善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5、妥善使用和保管爱心社员证及相关爱心社服务用品、文件资料的义务;
6、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其他。
1、社员申请退出天津阳光义工爱心社应书面通知本组织,并交回爱心社员证;
2、社员在慈善公益服务中,因违反本章程而造成相关损失的,需追究社员的相关责任,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天津阳光义工爱心社所有